王某现年78岁,其妻已去世多年,王某有两个儿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两人均已成家。王甲一直在外经商,收入颇丰。次子王乙在家务农,王某一直跟随王乙生活,王某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多次住院治疗,期间费用均由王乙承担。随着王某病情加重,王乙已无力承担医药费用,无奈之下向王甲求助,王甲多次以经商亏损为由拒绝承担,王某得知后深感伤心,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并非个例,“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那么,老年人遇到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抚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本案中,王某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王甲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承担了王某的赡养费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