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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好心”担保惹大祸
来源:韩城新闻网  作者:刘凯旋 张丹   阅读:109 2025-08-01

小李做生意急需用钱,找老张借20万元,并找到好友小王为其担保。小李、老张、小王酒足饭饱后,小王拍着胸脯:“对,张哥,我给他担保!没问题!”并在老张准备好的借条“担保人”处签了字。几个月后,小李生意失败,人间蒸发,老张找到小王索债。小王懵了:“钱不是我借的,我只是签了个名啊!凭什么找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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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背后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后果

1、担保的法律性质:担保不是“见证”或“证明”,而是一种严肃的合同行为和法律责任。在借条或担保合同上签字,意味着你承诺在借款人(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你来承担偿还责任(一般保证)或直接承担偿还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小王签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老张可以直接跳过小李,直接要求小王还钱。

2、担保法律后果的严重性: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通常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一旦签字,这些都可能落到担保人头上。

3、担保人签字前务必审慎:签字前务必看清文件性质(是借条还是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方式(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了解借款人的真实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评估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担最坏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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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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