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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好心帮忙竟担责
来源:韩城新闻网  作者:刘凯旋 张丹   阅读:270 2025-04-25
生活中,亲朋好友借车是常有的事。不借吧,怕伤了和气;借了吧,又担心出事。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又该如何划分责任?



基本案情



今年年初,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杨某将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借给朋友王某驾驶,但王某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途中,王某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证驾驶且未安全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由杨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张某将王某、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张某11万元,随后保险公司向王某和杨某追偿。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8.8万元,杨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2万元。


法律解析



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王某无证驾驶,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主要责任。
二、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行人张某后,因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有权在其赔偿范围内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三、关于车主杨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车主出借车辆时,若未尽审查义务,需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杨某明知王某无摩托车驾照仍出借车辆,未把好“安全关”,因此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作为车辆所有人,借车存在一定风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车主也要担责。
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如确需出租、出借车辆,应当做到基本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1.查车况:确保出借车辆年检有效、刹车灯光正常,符合安全行驶要求。
2.查驾照:审查借车人是否持有对应车型驾照,警惕“无证、扣证、准驾不符”情况。
3.查状态:审查借车人是否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不当行为,拒绝借给饮酒、服药或疲劳驾驶者。


特别提醒



摩托车、电动车同样属于机动车范畴,出借时务必按上述标准审查,切莫因“小疏忽”酿成“大责任”!
在此呼吁大家:借车是情分,审慎是本分!希望每位车主都能做到“借前细查,心中有法”,既守护情谊,更守护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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