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城乡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管理,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通告所称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通告适用于我市城乡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
二、违法违规行为
1.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2.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4.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5.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
6.转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出我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转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出我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
7.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8.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韩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根据情节,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韩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渠道
韩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联合镇办、相关部门加大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收集、贮存及运输等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我们将依法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
0913-5301686
0913-5165230
特此通告。
韩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