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居民陈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八年,育有一子,现年6岁。近年来,双方育儿方式分歧等矛盾持续升级,陈女士认为感情已无修复可能,提出离婚。协商离婚时双方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二是6岁儿子的抚养权。张先生坚持“房产是父母出资,登记在我名下,属于个人财产”,拒绝分割,而且自己的父母可以帮忙带孩子,自己可以抚养孩子;陈女士认为房产是两人共同还贷,要求分割房产还贷部分及增值收益,自己长期承担主要育儿责任,抚养权应归她。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分析:
房产首付由张先生父母支付,但需看是否有“只赠与张先生”的书面约定(如赠与协议);若仅有银行流水、无明确约定,该首付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3年,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子女抚养权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分析:
陈女士若能提供育儿记录,学校老师证言,证明自己长期承担主要育儿责任,可体现“生活稳定性”优势;
张先生提及的“父母可帮忙照顾”,可作为辅助条件,但不直接优先于父母的抚养能力;
双方稳定工作均符合抚养基础,法院还会综合考量居住环境(如是否靠近学校)、教育理念一致性等因素,最终作出对孩子最有利的判决。

律师建议
1. 婚前约定,减少纠纷:婚前若涉及父母出资购房,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赠与对象”,避免婚后混同;
2.留存证据,支撑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银行卡流水、育儿记录、分居证明等需妥善保存。
3.理性维权,避免违法:切勿采取隐匿财产、抢夺孩子、暴力威胁等激烈方式;若遭遇家庭暴力,可立即报警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