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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规划
来源:韩城新闻网  作者:韩城新闻网   阅读:33 2025-12-01

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规划

第十一条 韩城古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韩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古城保护名录档案。

在古城保护范围内,经批准公布或者认定的保护对象应当列入保护名录,实行挂牌保护。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动态更新保护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可以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二条 韩城古城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历史建筑,以及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风貌建筑;

(三)古树名木、古桥、古牌坊、古石刻、古井,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遗址、遗存、遗迹等历史环境要素;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但能够反映地方特色、具有保护价值的老行当、老手艺、传统地名、老字号、文化、记忆、民俗等优秀传统文化;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十三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各类保护对象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

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和古城的文物、旅游、市政、防灾消防、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韩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报送审批前,应当将相关草案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批准和备案的保护规划应当及时在韩城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依法批准的各项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法定情形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节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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