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牛某与朋友郭某微信聊天中商议,让郭某的女友赵某拿10万元放他那儿挣点稳当钱,称其放贷月息4~5分,给赵某可按2~3分算。赵某听信后当日转付牛某20万元,牛某收款后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为2个月,并立即转付给赵某5000元作为利息。到期后赵某多次催要,牛某仅给付本金5万元,迟迟未偿还余款。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牛某返还剩余借款本金15万元。

郭某与牛某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再结合赵某与郭某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当日收取利息等因素,可以推定,赵某转账出借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牛某借款是用于高利放贷,动机为牟利。赵某明知牛某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为收取高额利息仍向其提供借款,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判决,赵某、牛某相互返还因借贷行为取得的财产,即牛某返还赵某剩余借款本金15万元,赵某将收取的5000元利息返还牛某,返还方式为从借款中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明确禁止高利贷放贷。规定明确高利贷放贷属违法行为,本案中赵某明知借款人牛某系职业放贷人且借款用途为发放高利贷的,仍向其借款,故双方的借贷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避免高利放贷,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希望大家规范借贷行为,防范法律风险,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