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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谁为整形失败受害者买单?
来源:韩城新闻网  作者:刘凯旋 张丹   阅读:34 2026-01-12

刘某系爱美人士,因剖宫产术留下了瘢痕,决定去整形医院整形消除,但整形医院无适应其手术的相关医师,遂邀请某三甲医院的整形医师来该院对刘女士行瘢痕修复术,术后却出现腹部溃烂无法愈合,随后刘女士入住某空军医院进行多次清创治疗,并就前期手术引起的医疗事故及纠纷将该整形医院起诉至法院,整形医院承认手术失败,但就其医院担责还是受邀医师担责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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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对于该情形,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的,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邀请函。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的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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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的典型之处在于会诊医师因其过错造成的患者损害,应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由邀请医疗机构,即:整形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由整形医院和会诊医师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整形医院未依规向拟会诊医疗机构发出邀请函,由会诊医疗机构收到函件后指派医师;而整形医院私下和会诊医师单独进行了合作,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由其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里提醒大家,医疗诊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进行操作,避免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其次,在邀请外院专家会诊时,按照规定发出邀请函;其三,会诊医师在需要外出时,需在其执业机构指派下再行外出,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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