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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主播虚构事实 诱导消费 构成欺诈
来源:韩城新闻网  作者:张丹 刘凯旋   阅读:72 2025-10-17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近年来非常受欢迎的一种新型销售模式,以直观的产品功能展示、优惠的市场价格、主播口碑支撑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销售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随着该模式的普及,某些主播欺骗消费者、恶意炒作营销等现象也不时出现,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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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网络主播焦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直播间虚构故事:称小女孩玲玲身患重症,需尽快手术治疗,继母李某虽经营玉石生意,但却以钱财均押在玉石上为由,声称无力支付医药费。焦某在直播中称已与李某协商,为其代为卖玉,低价出售,所得钱款用于支付玲玲的医疗费用。

粉丝谢某因同情玲玲处境,在该直播间购买玉手链、玉戒指、玉吊坠等33件商品,合计支付10328.1元。后谢某发现焦某所说的事情纯属虚构,察觉被骗后,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与焦某共同返还购物款10328.1元,并赔偿购物款三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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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焦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玲玲、李某等人物及故事情节,以此获取消费者的同情和爱心,从而达到通过网络销售其产品的目的,构成欺诈,有违诚信原则,有悖公序良俗,应依法退还购物价款10328.1元并赔偿谢某三倍价款30984.3元。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谢某等消费者的投诉后,及时关闭了焦某注册账号的商家功能,且按照要求提供了涉案违规直播间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配合查清案情,故判决对原告主张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焦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主播虚构事实“卖惨”带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并依法判决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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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虚构“卖惨”带货不仅触碰法律红线,更消耗社会善意。希望所有从业者引以为戒,消费者也能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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