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三十四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韩城古城利用实施方案,加强对韩城古城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充分展示古城历史文化特色,发挥使用价值,传承历史文化。
第三十五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韩城古城保护利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
第三十六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韩城古城保护与发展、利用与传承,制定产业引导政策,扶持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发展,培育文化、创意、创新产业,引入具有韩城特色的多元化业态,促进生产、生活、生态深度融合。
第三十七条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古城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鼓励文物保护成果创新性转化,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扩大文物资源社会开放度,促进馆际交流,提高藏品利用率,加大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力度。
第三十八条 历史建筑可以在保持外观风貌、典型构件以及确保建筑安全的基础上活化利用,通过修缮、改造等方式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民宿等,但不得拆旧建新,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擅自重新建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
第三十九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韩城古城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政策,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工作。
在充分保护、合理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艺术创作、宣传出版、产品开发、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当尊重其传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进行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
第四十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韩城古城保护利用,展示古城居民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合理从事与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古城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商业布局、项目控制等相关要求,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应当与古城街巷风貌、环境氛围相协调。
第四十一条 韩城古城的整体保护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等方式促进古城历史文化的传承利用,改善整体风貌,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