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建立韩城古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和韩城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古城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韩城古城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制止破坏行为。
第四十四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数字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各类保护对象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保护对象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古城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督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