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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未成年人“天价”打赏,钱可追否?
来源:韩城新闻网  作者:刘凯旋 张丹   阅读:31 2026-03-13

刘先生12周岁的儿子小刘,近期沉迷一款网络直播软件。小刘在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刘先生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在短短一周内多次向某平台主播打赏礼物,累计金额高达8万余元。刘先生发现后,认为儿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消费行为无效,要求平台及主播返还全部打赏款项。平台则以“充值即为自愿消费”、“无法核实实际操作人”等理由,平台拒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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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的核心在于,小刘的打赏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以及其效力如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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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和对金钱价值的理解有限。单次或累计高达8万元的网络打赏,显然远超其年龄、智力能够独立判断和处理的范畴,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该大额打赏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依法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现法定代理人刘先生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并要求返还,故该打赏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基于该行为无效,接受打赏方(平台及主播)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该案例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的处理原则,对社会、家庭及网络平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筑牢家庭监护防线:法律赋予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财产的重要保护职责。家长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支付工具和密码,加强对子女使用网络的监管与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金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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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直播、游戏、社交等平台,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规定,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和防沉迷系统,对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高额消费,应建立便捷、合理的申诉与退款机制。

3.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旗帜鲜明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其因心智不成熟而做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对于超越其行为能力的大额消费,法律为监护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4.构建协同保护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家庭、学校、网络平台以及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净化网络环境,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网络世界精彩纷呈,但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需要法律的精心护航。追回“天价”打赏,不仅是为家庭挽回经济损失,更是为孩子的未来校准价值航向。让我们携手,为“少年的你”撑起一片清朗的网络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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