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并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非持卡人所有,不能通过出借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资金。本案中,蒋某通过刷其信用卡向何某出借套现资金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通知,自2025年7月30日起,对韩政发〔2024〕7号文件向镇(街道)下放的其中59项行政执法事项予以收回,涉及到城市管理执法局应收回31项,其中新城、金城街道办事处收回31项,龙门、桑树坪、芝川、西庄、芝阳、板桥等镇人民政府收回6项,收回事项各镇(街道)不再行使,现就事项清单予以公告。
王志超,又名王晓民,化名东方,韩城市金城办薛曲村人。 1936年参加革命工作,在延安“鲁迅艺术学校”学习,193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8年到西安八路军办事处工作。不久回到韩城县在沙堤庙村任教,在任教期间,积极组织进步青年向民众宣传抗日救亡的道理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发动群众办学,开展反日活动。
小李做生意急需用钱,找老张借20万元,并找到好友小王为其担保。小李、老张、小王酒足饭饱后,小王拍着胸脯:“对,张哥,我给他担保!没问题!”并在老张准备好的借条“担保人”处签了字。几个月后,小李生意失败,人间蒸发,老张找到小王索债。小王懵了:“钱不是我借的,我只是签了个名啊!凭什么找我还?”
王某现年78岁,其妻已去世多年,王某有两个儿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两人均已成家。王甲一直在外经商,收入颇丰。次子王乙在家务农,王某一直跟随王乙生活,王某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多次住院治疗,期间费用均由王乙承担。随着王某病情加重,王乙已无力承担医药费用,无奈之下向王甲求助,王甲多次以经商亏损为由拒绝承担,王某得知后深感伤心,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